关于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进展情况的公示
序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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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任务 |
整改时限 |
工作进展情况 |
责任单位 |
备注 |
1 |
十五、自然保护区建设与管理水平不高。 |
措施4:自治区自然保护区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自治区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各地市行署(政府)制定全区自然保护区勘界定标工作方案,逐步完成全区自然保护区勘界定标工作,统一设立标识标牌。 |
2020年12月31日 |
按照自治区自然保护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勘界定标工作方案,昌都市林业局制定印发了《昌都市林业自然保护区、公园保护区与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昌林【2018】186号),按照方案对昌都市自然保护区功能区设立标识标牌。 |
市自然保护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林业局、市环境保护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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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十八、自治区、拉萨市国土资源部门履行环保监管职责不到位。 |
措施3: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督促指导各地市和有关企业,严格落实整改方案,限期完成整改工作,做到该取缔的取缔、该退出的退出、该整改的整改,切实规范全区矿产资源开发活动。 |
2020年12月31日 |
严格按照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要求,督促相关企业,严格落实整改方案,限期完成整改工作,做到该取缔的取缔、该退出的退出、该整改的整改。 |
市国土资源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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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十九、自治区国土部门推进矿权整合、“三率”达标、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作不力。 |
措施4: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和相关地市限期完成35个历史遗留矿山和拉萨市周边50处采石采沙场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对于在采及新设矿权的,由矿业权人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并按照方案要求进行恢复治理;对于历史遗留的无主矿山,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矿山所在地市人民政府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并按照方案要求完成恢复治理。 |
2020年12月31日 |
昌都市国土局已与所有矿山企业签订了《矿山安全、环保目标责任书》,并督促矿山企业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昌都市“十二五”期间需要实施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的历史遗留矿山4处,均按照要求开展恢复治理工作。 |
市国土资源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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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措施5:各地市负责组织开展重要城镇周边、重要国道沿线可视范围内露天采场生态破坏和景观破坏问题的恢复治理工作。 |
2020年12月31日 |
昌都市在2017年中央环保督察期间对国省道可视范围内露天开采砂石厂依法进行整治、关闭。后续市自然资源局牵头对昌都市城镇周边、国省道可视范围内的砂石厂再次进行检查,对存在环境问题的依法关停,并责令做好环境整治工作。 |
各县(区)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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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三十二、“十二五”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执行力不足 |
措施1: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全面梳理自治区“十二五”时期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和污水设施建设规划中未列入年度投资计划的污水处理项目,做好项目统筹安排,加快推动项目建设。到2020年底前完成9座污水处理厂、60公里污水收集管网建设任务。 |
2020年12月31日 |
昌都市“十二五”时期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和污水设施建设涉及丁青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该项目于2019年完成建设并投入运行。 |
市住建局,市发改委,各县(区)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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