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保障和监督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履行行政执法职责,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西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结合我县机构改革及职能调整实际,经类乌齐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类乌齐本级行政执法主体(共24个)予以公布。
一、法定行政执法机关(23个)
类乌齐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类乌齐县公安局
类乌齐县民政和退役军人事务局
类乌齐县司法局
类乌齐县财政局
类乌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类乌齐县自然资源局
类乌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类乌齐县城市管理局
类乌齐县交通运输局
类乌齐县水利局
类乌齐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
类乌齐县文化和旅游局
类乌齐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类乌齐县应急管理局
类乌齐县审计局
类乌齐县统计局
类乌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类乌齐县林业和草原局
类乌齐县档案局
类乌齐县县委机要保密局
类乌齐县税务局
类乌齐县消防救援大队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1个)
类乌齐县气象局
三、有关事项
(一)以上行政执法主体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部门“三定”规定,严格履行行政执法职责,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二)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开展委托行政执法的,应当与受委托的行政机关或者组织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将受委托主体和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内容予以公开,并报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办公室(类乌齐县司法局)备案。
(三)在类乌齐县委工作机关挂牌的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挂牌机构名义对外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四)类乌齐县本级行政执法主体名单同时在类乌齐县人民政府网站、生态类乌齐公众号公布。
(五)凡类乌齐县本级行政执法主体发生设立、分立、合并以及主体资格取消等情形的,涉及部门应当及时报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办公室(类乌齐县司法局)重新审核或备案。
类乌齐县司法局
2025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