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 乌 齐 县 人 民 政 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类政复不受字〔2024〕1号
申请人: 卢** 性别 男 出生日期 ****年**月**日
身份证号码6205248************住所:某省某市某县某镇某村某组某号
被申请人:西藏自治区昌都市类乌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住所:西藏类乌齐县北路4号,法定代表人:嘎某某某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西藏自治区昌都市类乌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类公(交)行罚决字〔2023〕5403232900000860号、对《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第540323120230000004号不服,于2024年6月5日(实际收到信件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本机关认为:1.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超过了复议期限,虽提交延期复议申请书,但未提供相应证据支持其主张。2.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部分,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理由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可否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意见》规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案件的证据使用。因此,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依据上述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亦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
(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本法规定的被申请人;
(二)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五)属于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六)属于本机关的管辖范围;
(七)行政复议机关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并且人民法院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
综上,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的第〔(四)〕项、第〔(五)〕项的规定,
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如对本机关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西藏昌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