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国务院决定于2020年开展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为认真做好我市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的通知》(国发〔2019〕24号)和《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的通知》(藏政发〔2019〕20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目的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计改革发展的决策部署,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安排,坚持实事求是、改革创新,科学设计、精心组织,周密部署、依法实施,确保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真实准确,全面客观反映我市人口发展状况。
(二)主要目的。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即将实现的重要历史节点,人口发展进入重要转折期开展的重大国情国力调查。通过人口普查,将全面查清我市人口家底,准确把握2010年以来我市人口在数量、结构、分布、城乡住房等方面趋势性变化特征,全面摸清我市人口增长、劳动力供给、流动人口变化情况、老年人口规模、人口受教育与卫生健康状况,更好地为完善我市人口发展战略和政策体系,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科学制定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加快推进民族团结进步,开启全面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征程,谱写好中国梦的昌都新篇章,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
二、普查对象、内容和时间
普查对象是普查标准时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自然人以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但未定居的中国公民,不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短期停留的境外人员。
普查主要调查人口和住户的基本情况,内容包括:姓名、公民身份号码、性别、年龄、民族、受教育程度、行业、职业、迁移流动、婚姻生育、死亡、住房情况等。
普查的标准时点是2020年11月1日零时。
三、组织实施
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涉及范围广、参与部门多、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认真做好普查的宣传动员和组织实施工作。
为加强对全市人口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市人民政府决定成立昌都市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负责人口普查组织实施中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决策,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市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统计局,具体负责普查的组织、实施和协调,全面负责人口普查业务指导和技术保障等工作,并根据工作需要,适时从成员单位抽调符合条件的业务骨干集中办公,充实办公室力量,切实增强普查工作统筹协调能力;负责指导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规范普查流程、PAD及智能手机终端应用、平台审核等各类操作,提高普查工作能力;办公室内设综合协调组、业务实施组、数据处理组、督导检查组4个工作小组,具体负责开展全市普查工作的前期准备、工作实施和统筹协调等工作。2020年3月15日之前,各县(区)、乡(镇)要分别设立相应的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认真做好本辖区普查工作。
各级各相关部门要充分发挥各自职能,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普查工作。对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解决。在地方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各级统计部门要发挥牵头作用,做好人口普查的组织实施和协调工作;财政部门负责提供经费保障;公安部门负责开展户口整顿和提供户籍行政记录进行核实比对,并配合开展辖区内普查入户登记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协调普查与国民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有关专项规划的衔接工作;民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向普查机构提供人口普查所需的部门基础资料;外事部门负责协助港、澳和外籍人员的比对登记工作;统战部门负责普查中涉及台湾人员相关政策的协调工作,协助台湾人员普查登记工作;宣传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宣传和动员工作;网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人口普查工作政策网上宣传引导和负面有害信息检测管控工作;昌都军分区负责按规定对相关人员进行普查、汇总;武警昌都支队负责协调武警部队普查的组织实施工作;各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村(居)委会、驻村工作队要充分发挥作用,广泛引导、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配合做好普查工作。
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要优先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借调,从村(居)委会选任,选调一批思想好、素质高、责任心强、群众工作经验丰富、有过普查或大型调查入户经验的人员组成普查工作队伍。要加强对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的培训和管理,稳定普查工作队伍,及时支付招聘人员的劳动报酬,保证借调人员在原单位的工资、福利及其他待遇不变,并保留其原有工作岗位,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
四、普查经费保障
我市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所需经费,在中央财政补助的基础上,由自治区级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各县(区)、各部门要切实做好人口普查所需的办公场所、经费、设备等保障工作,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
五、普查工作要求
(一)坚持依法普查。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全国人口普查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以及《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的通知》《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的通知》精神,认真做好普查各项工作。人口普查取得的数据,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得作为任何部门和单位对各级行政管理工作实施考核、奖惩的依据。普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普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不得作为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
(二)确保数据质量。各级普查机构和相关部门要严格遵守普查法律法规,严肃普查纪律,坚决抵制普查工作中的弄虚作假和干预普查数据行为,加大对普查违纪违法行为和数据造假行为的查处和通报曝光力度,建立健全普查数据质量追溯和问责机制,坚决杜绝人为干扰普查工作的现象,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和普查数据真实准确。对普查中发现应当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或组织处理的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由统计机构按规定提出处分处理建议并及时移送任免机关、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
(三)提升信息化水平。此次普查采取电子化方式开展普查登记。主要采用PAD进行普查小区绘图和建筑物标绘以及长表普查数据的采集,主要采取智能手机进行短表普查数据的采集。广泛应用部门行政记录,推进大数据在普查中的应用,提高普查数据采集处理效能。全流程加强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履行保密义务,严禁向任何机构、单位、个人泄露或出售公民个人信息。
(四)加强宣传动员。为营造良好的普查氛围,各级普查机构要会同宣传部门制定宣传工作方案,采取微博、微信、短视频等新媒体传播手段,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和横幅、海报、临街LED屏等户外广告,广泛深入宣传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的重要意义、内容和要求,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要宣传普查中涌现出的典型先进事迹,曝光违法违纪行为及查处情况,教育广大普查人员依法开展普查,引导广大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如实申报普查项目,为普查工作顺利实施创造良好舆论环境。
(五)加强全程检查监督。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将普查开展情况纳入开展综合考评和检查监督的重要内容,确保普查各项要求落实到位;要建立全过程质量控制体系,确保普查数据可核查、可追溯、可问责;要加大普查业务培训和检查指导力度,加强数据审核和质量评估,定期对普查工作进行督促推进,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准确掌握工作进展情况,做到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附件:昌都市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