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都市开展〈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
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自查整改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确保各级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坚决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行为,根据全区统计工作会议精神,自治区将在全区范围内开展《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自查整改工作。根据市政府工作部署,市统计局结合昌都实际,牵头草拟了《昌都市开展〈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自查整改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工作方案》)。《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昌都市开展《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 察工作规定》自查整改工作方案
2020年3月18日
昌都市开展《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
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
自查整改工作方案
为全面构建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长效机制,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根据《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和自治区统计工作会议精神,结合全市实际,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统计工作的系列决策部署,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计工作的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贯彻全国统计工作会议、全区统计工作会议精神,以提高数据质量为中心,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统计督察为抓手,对照中央、自治区统计工作要求,严格执行统计法律法规,科学谋划、精心组织,扎实推进《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自查整改工作,全力推动构建现代统计调查体系,不断提高统计数据质量,为全市完善统计体制、推进经济社会长足发展提供统计支撑。
二、自查对象及内容
根据部门职能划分,我市《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自查整改工作分为全市各级党委政府及其组成部门自查整改、市县(区)统计机构及部门内设统计机构自查整改2类扎实推进。具体如下:
(一)全市各级党委、政府及其组成部门
1.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计改革发展各项决策部署,加强对统计工作组织领导,指导重大国情国力调查,推动统计改革发展,研究解决统计建设重大问题等情况。
2.履行统计法定职责,遵守执行统计法律法规,严守领导干部统计法律底线,依法设立统计机构,维护统计机构和人员依法行使统计职权,保障统计工作条件,支持统计活动依法开展等情况。
3.建立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问责统计违纪违法行为,建立统计违纪违法案件移送机制,追究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责任,发挥统计典型违纪违法案件警示教育作用等情况。
(二)市、县(区)统计机构及部门内设统计机构
1.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计改革发展各项决策部署,完成国家统计调查任务,执行国家统计标准和统计调查制度,组织实施重大国情国力调查等情况。
2.履行统计法定职责,遵守执行统计法律法规,严守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法律底线,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职权,依法组织开展统计工作,依法实施和监管统计调查,依法报请审批或者备案统计调查项目及其统计调查制度,落实统计普法责任制等情况。
3.执行国家统计规则,遵守国家统计政令,遵守统计职业道德,执行统计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落实各项统计工作部署,组织实施统计改革,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参与构建新时代现代化统计调查体系,建立统计数据质量控制体系等情况。
4.落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监督检查统计工作,开展统计执法检查,依法查处统计违法行为,依照有关规定移送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或者违纪违法问题线索,落实统计领域诚信建设制度等情况。
三、需要重点自查整改的问题
根据自治区工作部署,此次自查整改工作的重点主要集中在以下4个方面的问题:
(一)组织学习不到位。县(区)和部门对《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组织学习不到位,对3个中央文件至今不知或者知之不多、知之不深的问题。
(二)建章立制不到位。各级各部门全面落实防惩责任,构建防惩统计造假制度防线不够,各级党委、政府和部门及市、县统计机构尚未建立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市、县级统计机构尚未建立各项统计法治制度。
(三)执法监督不到位。市级统计机构执法监督机构仍不健全,执法监督力量不足,执法岗位上存在不愿执法、不敢执法、不能执法的人员,执法人员素质不高,执法装备配备不到位。
(四)数据评估不规范。市、县统计机构在严格落实数据质量责任制方面不够,绝大多数未制定专业统计数据质量评估制度,数据评估不够规范严谨,评估依据不够充分,在优化原始数据审核规则,强化审核规则的科学性、准确性方面有待加强。
四、工作步骤
根据自治区工作部署,昌都市《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 察工作规定》自查整改工作的时间为2020年2月至4月,分前期组织筹备、集中自查整改、成果总结检查3个阶段有序推进。具体如下:
(一)前期组织筹备阶段(2020年2月至3月31日)。市、县(区)两级统计部门牵头成立自查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下发昌都市自查整改工作方案,对辖区自查整改工作进行谋划部署,组织相关主体开展资料完善、人员动员等前期工作,确保自查整改工作有计划、有步骤、有成效。
(二)集中自查整改阶段(2020年4月1日至10日)。市直各单位、统计机构、填表企业按照自查整改方案要求,以自查内容及需要自查整改的问题为重点,建立自查整改台账,全力推进问题自查整改工作,逐条自查自纠,逐项对帐销号,深入分析产生的原因,精准提出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限,确保相关问题不折不扣整改落实到位。
(三)成果总结检查阶段(2020年4月11日4月30日前)。市直各单位、县(区)统计局认真总结本县(区)、本行业自查整改情况,于2020年4月10日前以正式文件形式将整改情况报市统计局汇总。市统计局于2020年4月15日前组织人员对市直各单位和县(区)自查整改工作情况进行抽查,并抽选部分县(区)和单位、填报企业进行实地检查。市统计局对全市自查整改情况及其成果进行总结,于2020年4月27日前形成自查整改专题报告报市政府。
五、主要任务及分工
(一)市、县(区)统计部门提请督促本级党委、政府把全面学习《意见》《办法》《规定》纳入党委常务会、政府常务会或党组会、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的学习内容,将此项任务作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防惩统计造假各项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之一。
(二)市、县(区)人民政府组织召开辖区部门工作会议,就统计督察工作各项要求要进行安排部署,就《意见》《办法》《规定》进行深入学习。
(三)各县(区)党委、政府及市直各单位对本单位近三年制定印发的文件、函件、中心组学习记录、会议纪要等进行全面清查,检查是否存在执行国家统计政令、国家统计标准和统计调查制度不严格,制定违背统计法律法规精神的文件等情况。
(四)市、县(区)统计部门对学习贯彻《意见》《办法》《规定》的各类文件、记录纪要等,以及落实统计普法责任制和本单位重大统计工作开展情况的各类资料进行整理归档。
(五)市、县统计部门制定本单位、本辖区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并协助本地区党委、政府,督促政府部门制定责任制。同时,各级统计部门根据责任制相关规定,制定完善各项统计法治制度,建立统计数据质量控制体系和统计领域诚信建设制度,制定统计行政处罚办法和基准。
(六)市、县(区)统计部门对设立独立统计机构情况,包括批准文件、机构人员情况等进行梳理。市统计局对统计执法监督机构建设情况,包括批准文件、负责人职务及是否取得统计执法证、工作人员情况等进行梳理。
(七)市、县(区)统计部门对放任默认统计造假弄虚作假,为实现调整本地区统计数据的目的,通过电话、面谈、短信、微信等各种方式向上级单位“跑数要数”等情况进行全面清查。
(八)市、县(区)统计部门对名录库入库情况及规上企业开展全面清查,检查是否存在违规入库和不达标等情况,是否存在统计数据造假等情况。
(九)各级统计部门建立健全统计违法举报机制,在政府网站、官方微信上公布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等情况。
六、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谋划。2019年,国家统计局对9省区和2个国务院部门进行了第一轮统计督察,下一步将对其余省份进行统计督察。各级党委、政府和部门特别是统计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与统计工作相关的领导班子成员、统计系统干部职工都将是统计督察的重点对象。各级各相关部门要充分开展《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 察工作规定》自查整改工的重大意义,切实增强工作责任感、紧迫感,精心谋划、周密部署,强化人员组织保障,有序开展自查整改工作,确保自查整改全面深入彻底、不留死角。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新区管委会要及时将本方案转发辖区企业特别是规上企业,督促企业同步开展好自查整改工作。
(二)对标对表,自觉整改。各级统计部门要自觉履行自查整改责任,以自查内容为标准,以重点整治问题为核心,全力推动中央、国务院和国家统计局关于统计工作各项决策部署落地见效,按照任务分工及工作步骤相关要求,下大力气、下真力气,逐条逐项抓好问题自查和整改落实,严查统计数据是否存在造假、弄虚作假问题,并对发现的统计造假现象一查到底、绝不姑息。
(三)夯实责任,监督问责。由市自查整改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领导全市自查整改工作。作为自查整改工作责任人,各级统计机构主要负责同志和各部门负责人、各填报企业要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精心组织、认真谋划,带头抓好问题自查整改工作。对于自查整改中不履职尽责、搞形式主义、包庇纵容统计造假的,将严肃追责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