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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昌都市主城区出租汽车运价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0-07-02   浏览次数:   【字体:

昌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昌都市主

城区出租汽车运价的通知

卡若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提升行业服务水平,保障乘客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等法律规定和创文、创卫工作部署,市价格监管部门通过成本监审、价格听证会等法定程序,并报请市政府2020年度第一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决定对我市城区出租汽车运价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昌都市城区出租汽车运价标准

(一)日间7:00(含)至夜间23:00(不含)

1.起租费:5元/2公里。

2.超出起租里程后运价为2.5元/公里。

(二)夜间23:00(含)至次日7:00(不含)

3.起租费:8元/2公里。

4.超出起租里程后运价为3元/公里。

(三)其他计费

5.低速等候费:时速低于12公里/小时,每等候5分钟按1公里单价计收。

6.返空费:运营里程超过10公里(不含10公里)不足20公里(含20公里)的加收20%返空费;运营里程超过20公里(不含20公里)不足60公里(含60公里)加收60%返空费;超过60公里(不含60公里)由司乘双方协商议价。

二、工作要求

(一)各出租汽车运营公司要加强对出租汽车及其驾驶人员的管理,组织驾驶员集中学习新的出租汽车运价调整政策,加大对出租汽车驾驶员专业知识和法律法规的培训力度,规范出租汽车经营行为,切实提高行业服务质量。同时,要严格执行出租汽车管理相关规定,通过设立举报电话等方式,对有拒载、途中甩客、故意绕道、强行拼载等行为的出租汽车驾驶员进行严肃处理,共同维护好出租汽车市场秩序。

(二)各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要严格执行新的运价调整政策,明码标价,标明起步价、运营单价,并使用合法票据。所有出租汽车必须使用规范计价器,实行打表计费。

(三)市宣传、交通、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引起高度重视,结合各自职能职责,合力做好出租汽车运价调整工作。市宣传、交通等部门要加大政策宣传解释工作力度,确保调价政策平稳实施。市交通、运管部门要加大监管执法力度,严肃查处不按规定使用计价器、拒载、故意绕道等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打击不按要求收费、乱收费行为,切实规范出租汽车经营者行为。市公安部门要加强网络舆情监测分析和引导,防止别有用心之人借机炒作,确保社会大局和谐稳定。

三、新的昌都市主城区出租汽车运价标准自2020年4月1日起执行,此前制定的昌都市主城区出租汽车运价标准同时废止。

                            2020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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