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昌都市主
城区出租汽车运价的通知
卡若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提升行业服务水平,保障乘客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等法律规定和创文、创卫工作部署,市价格监管部门通过成本监审、价格听证会等法定程序,并报请市政府2020年度第一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决定对我市主城区出租汽车运价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昌都市主城区出租汽车运价标准
(一)日间7:00(含)至夜间23:00(不含)
1.起租费:5元/2公里。
2.超出起租里程后运价为2.5元/公里。
(二)夜间23:00(含)至次日7:00(不含)
3.起租费:8元/2公里。
4.超出起租里程后运价为3元/公里。
(三)其他计费
5.低速等候费:时速低于12公里/小时,每等候5分钟按1公里单价计收。
6.返空费:运营里程超过10公里(不含10公里)不足20公里(含20公里)的加收20%返空费;运营里程超过20公里(不含20公里)不足60公里(含60公里)加收60%返空费;超过60公里(不含60公里)由司乘双方协商议价。
二、工作要求
(一)各出租汽车运营公司要加强对出租汽车及其驾驶人员的管理,组织驾驶员集中学习新的出租汽车运价调整政策,加大对出租汽车驾驶员专业知识和法律法规的培训力度,规范出租汽车经营行为,切实提高行业服务质量。同时,要严格执行出租汽车管理相关规定,通过设立举报电话等方式,对有拒载、途中甩客、故意绕道、强行拼载等行为的出租汽车驾驶员进行严肃处理,共同维护好出租汽车市场秩序。
(二)各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要严格执行新的运价调整政策,明码标价,标明起步价、运营单价,并使用合法票据。所有出租汽车必须使用规范计价器,实行打表计费。
(三)市宣传、交通、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引起高度重视,结合各自职能职责,合力做好出租汽车运价调整工作。市宣传、交通等部门要加大政策宣传解释工作力度,确保调价政策平稳实施。市交通、运管部门要加大监管执法力度,严肃查处不按规定使用计价器、拒载、故意绕道等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打击不按要求收费、乱收费行为,切实规范出租汽车经营者行为。市公安部门要加强网络舆情监测分析和引导,防止别有用心之人借机炒作,确保社会大局和谐稳定。
三、新的昌都市主城区出租汽车运价标准自2020年4月1日起执行,此前制定的昌都市主城区出租汽车运价标准同时废止。
2020年2月3日